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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在南海問題上的狹隘正義

2016-08-25

國際體系宛如強國博弈的舞台,由於實力不平衡並缺乏中央政治權威,因此傾向於導向零和結果。而國際法官則不同,正如他們自己信誓旦旦所言,他們傾向於在解讀法律過程中遵循中間路線,這一結果在本質上是雙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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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拒絕就此案作出回應,並且也拒絕參加菲律賓做出提案的聽證會。

7月12日,司法公正和中庸精神被不可挽回地打破了。

在一份嚴厲而魯莽的壓倒性判決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牙設立的一個仲裁庭作出了完全一邊倒的裁定,判定中國在南海的很多海洋主張以及捍衛這些主張的行為有違《公約》,並因此損害了菲律賓主權和自由。

之所以說這份判決嚴厲,是因為仲裁員原本享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定義模糊的海洋法條款(第121條島嶼制度)作出具有建設性的中間解釋。但他們卻選擇沉迷於一系列缺乏判例法基礎的冗長法律思辨,並得出了壓倒性支持馬尼拉的零和結論。之所以說魯莽,是因為仲裁員輕描淡寫地忽略了海洋法一個(關於如何在海域獲得“歷史性權利”的)先例判決,這與他們對第121條“島嶼/岩礁”的冗長論證形成鮮明反差。至少,仲裁員們在推翻先前判例(況且還是一個里程碑式判例)時有責任給出嚴密的推理,但他們卻訴諸淺薄的解釋,而這還是幾乎從菲律賓2014年3月備忘錄里逐字逐句摘錄的。

塵埃落定之後,7月12日裁決的諷刺之處顯露無疑:當不存在判例法基礎時(關於第121條問題),仲裁庭設法創設判例,儘管存在先例,同時也有機會在很大程度上迴避這一問題;而當存在判例法基礎時(關於“歷史性權利”問題),仲裁庭則在缺乏足夠解釋的情況下推翻先前判例。

太平島:從島嶼變岩礁

《公約》第121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小型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就可以被視為島嶼,由此可以產生大面積的專屬經濟區(EEZ)和大陸架。但這一條款的模糊性長久以來令法律專家和外行人士均感困擾。

1975年4月達成一致的這一表述,是非正式協商程序達成的結論。由於締約國之間存在嚴重分歧,因此保存下來的相關記錄寥寥無幾。由於國家行為不存在可辨識的持續性趨勢,同時關於“島嶼和岩礁”的區別也難以達成一致,因此海洋法締約國會議(SPLOS)一直以來都避免讓法定國際專家機構插手,除非締約國能解決這一分歧。國際法院因此也心領神會,在海洋劃界案件中通過各種巧妙手段來迴避這一爭議性規定。

其實際結果是,對第121條第三款的解釋出現拘泥字面文意的傾向,並甚至發展到了荒謬的程度,即便很小的島礁也遇到只有更大島嶼才會遇到的質疑。

7月12日,仲裁庭將數十年來的司法審慎拋諸腦後,明確區分島嶼和岩礁的定義,並武斷地增加了一項對“靠近分界線”島礁的“歷史性利用”準則。事實上,從今往後“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島礁將被歸為“岩礁”。

這種對原條款的主觀解讀不足以令法庭得出其預設的結論:將中國聲稱擁有主權的南沙群島最大島嶼太平島降級為“岩礁”,進而獲得對一系列針對中國的互相關聯的仲裁要求的管轄權。但是,太平島在自然狀態下可以支持人類居住和經濟活動,並且已在近年來展現出這一特點。同樣,仲裁庭進一步越權規定了另一項準則:第121條第三款中所說的“人類居住”,“如今應當理解為穩定的人類社群定居,對他們來說島嶼構成他們可以持續生存的家”。

第121條第三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的原意,被實質性地改為“尚未支持定居居民社群或他們經濟生活的岩礁”(太平島長期以來是臨時居住地而非永久居民家園),因此仲裁庭得以裁定,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所有高潮時露出水面的島礁都不足以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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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島鳥瞰圖(選自:參考消息)

仲裁庭的解釋與第121條的字面意思和精神背道而馳,即便在關於這一問題的學術研究中也屬異端。條款原文並未要求“人類”必須是平民;未要求“居住”必須是“選擇定居的非暫時性居住”;未要求島嶼必須提供抽象的“適當標準”的生活方式;也未要求島嶼權利必須排他性地為當地居民所享有。同時,鑒於第121條的目的是避免令面積很小的島礁產生不對稱的巨大海洋權利,因此在海洋法談判的官方記錄中根本沒有證據顯示,當時認為應以“穩定人群或社群”標準來認定什麼是能“維持人類居住”的具有完全權利的島嶼。

更進一步來說,裁決打破語言平衡並涉及邊界劃定(對島礁性質的認定與此密切相關)。這證實了這種感受:仲裁庭通過技術性偷梁換柱來規避中國退出與劃界相關仲裁的做法,有預謀地精心安排將太平島降格為“岩礁”,無論這一新標準高得多麼離譜,或新的現實有多麼荒唐。我們也直到7月12日才知道,軍用飛機竟然可以在(自然形成的)岩礁上降落。

“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

海洋的“歷史性權利”有兩種形式:其一是排他性權利,其二是非排他性權利。前者,通常被稱為“歷史性權利”(historic title)或“歷史水域”權利,屬於從屬於大陸海岸的海域,享有國家主權特徵,《公約》在領海條款中對此有明確規定。相反,在曾經是公海此後成為沿海國家專屬海域的半封閉海域,私人獲得的、非排他性的歷史性權利依然應被承認。後述這種權利不是源於《公約》文本,而是屬於受《公約》保護並適用於由《公約》創設的所有海洋區域的一般習慣國際法。

仲裁庭正確地觀察到,中國在並不從屬於其大陸海岸的南海無法享受任何形式的排他性“歷史性權利”。特別是在“九段線”以內海域,這種對漁業和採礦相關活動的排他性權利已被完全廢止了。不過,仲裁庭的錯誤在於,在“九段線”以內、同時已經成為南海其他沿海國家專屬經濟區內水域,中國無法享有非排他性的“歷史性權利”(在傳統漁業範圍內)。而中國公民應當可以享受這種權利。

在1990年代晚期的一個里程碑式判決中(“厄立特里亞訴也門”),聯合國國際法院(ICJ)的判決稱,存在“重要因素可以(在半封閉的紅海)創設'歷史性權利',其可產生……某種稱不上領土主權的國際地役權”。只要這種“特殊因素(具體化為傳統漁民的捕魚權利)構成某種當地傳統,就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並且這種權利並非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設立的海洋區域而獲得”。“毛里裘斯訴英國”(2015)一案確認了“各國可因地方習俗而獲得特殊權利”,在《公約》設立的所有海洋區域內可以“實際上同等”實施,並且沿海國家有責任對這些利用國的(傳統漁業)權利展示“適當尊重”,並在實施《公約》賦予的自身權利時“服從這些國際法的其他規則”。

7月12日,仲裁庭挑選採納了不少權宜論據,無視了那些可以令中國在“九段線”內的傳統捕魚權利合法化的論據,並且沒有為其忽視甚至推翻一個里程碑式判例給出論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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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認為,馬尼拉可以享有超越《公約》文本、受《公約》保護的一般國際法所賦予的在黃岩島享有非排他性傳統捕魚的權利。仲裁庭忽視了之前判例的指令,即“傳統捕魚區並不僅限於特定海洋島嶼周圍的主權水域”,而可以實際上擴展至所有《公約》設立的海洋區域,儘管仲裁庭默認中國在“九段線”以內的捕魚行為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連續的、合理和確定的,並構成了一種當地傳統。仲裁庭有責任解釋其矛盾的觀點:為何滿足當地傳統標準的中國傳統捕魚行為無法在鄰國經濟專屬區內享有權利。為此,仲裁庭只能託詞稱,聯合國國際法院之所以能夠在“厄立特里亞訴也門”案中作出這一判決,是“因為根據雙方仲裁協議的可適用法律條款,除了《公約》之外,仲裁庭還被允許參考其他相關因素”,因此“可以在傳統捕魚問題上超越法律規定”。

這種無力的解釋完全無法服眾。

首先,不能把程序規定作為推翻一項長期存在的歷史行為的依據。這種私人獲得的權利,甚至不因主權變更而停止(正如仲裁庭專家在判決中自己承認的那樣),更不用說會因為一個沿海國家因《公約》在其經濟專屬區內新近創設了“主權權利”而停止。其次,傳統中國漁民的捕魚行為實質上滿足馬尼拉在其2014年備忘錄所羅列的主要“相關因素”,即兩國漁民在半封閉海域對島嶼和島嶼水域的歷史性聯合利用傳統,不需要事前授權,並且不存在限制和管制。馬尼拉在2015年11月舉行的聽證會上也基本承認,中國手工捕魚者“在任何人有記憶以來”同樣在南海北部捕魚,並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在南海南部捕魚。

最後,仲裁庭也沒有給出任何理由,說明為何在海洋區域形成非排他性“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到7月12日在法律上就不可持續了。在“厄立特里亞訴也門”一案中,國際法院超越西方法律傳統,頗具想像力地判定,在曾經作為公海、此後屬於沿海國家專屬經濟區的水域,這種權利作為一種國際地役權產生,即在通行和資源上擁有非佔有性權利或利益。仲裁庭在沒有作出解釋性註腳情況下(這是一份擁有1498個腳註的判決)終止了這項里程碑式的判決,這種行為還拆毀了一個經濟好用的理性工具——地役權。在整個20世紀,國際法院及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PCIJ)在判決中都對這一概念有所關注。

這還迴避了另一個問題,保留領海非排他性通行權的合法性如今何在?(例如在仲裁庭確認支持菲律賓的黃岩島領海。)畢竟,領海如同專屬經濟區,也是專屬海洋區域,在其由《公約》從3海里擴至12海里之前,那裡的水域像專屬經濟區水域一樣都是“公海”。

結論

擁有五名成員的仲裁庭專家組,在亞太最重要的法律(也是政治)問題上,有大好機會來制定一個建設性、中間道路的方案。它能夠也應當選擇在這些極其重要而又不明確、難理解的法律條款上培育互相合作的趨勢。如果將太平島判定為享有完全權利的島嶼,可以提供中菲在權利重疊海域共同開發石油和天然氣的基礎。如今,由於沒有地緣交疊需要處理,並且存在事實上的中菲海上邊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原則因此變得空洞,支撐預想中行為規範的存在理由也遭到削弱。同樣,如果仲裁庭確認在這片半封閉海域的所有排他性海域,以本地習俗為基礎的傳統捕魚權都將得到保護,那麼將提供一種激勵來打開“九段線”,令其成為一個所有沿岸國家漁民可以平等分享的公共捕魚場所。

仲裁庭點燃了南海問題的法律和政治之火,並置兩者於互相衝撞的軌道,其實是幫了倒忙。其後果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反覆迴響,而國際法很可能因此面臨更糟糕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