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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議的出路:有關主權國家進行友好磋商和談判

2016-08-10

南海爭議的出路:有關主權國家進行友好磋商和談判。[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是當今與從東南亞到美國的各類爭端最具關聯性的國際文件。168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約》,美國尚未加入。“菲律賓訴中國案”的仲裁結果,可能為支持美國不加入《公約》的主張提供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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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提起針對中國的仲裁。中國在公開聲明中表示,根據《公約》附件七組成的臨時仲裁庭對菲方訴求不具有管轄權,因為菲方訴求實質上是關於或涉及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超出《公約》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範圍。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對相關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裁決。仲裁庭裁定它對海洋地物是“岩礁”還是“島嶼”擁有管轄權。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對菲方其他訴求的管轄權及所有訴求的實體問題(包括九段線的合法性)作出裁決。仲裁庭判定,除了它確認的一個與軍事相關的訴求,它對菲方訴求均具有管轄權。

任何仲裁的基礎都應該是當事方一致同意。與其他國際仲裁一樣,這個臨時仲裁庭有權裁定自己的管轄權。但與商事仲裁不同的是,這個仲裁庭對管轄權的裁決不會受到任何法院行使其監督管轄權的重新審查。因此,管轄權的裁決必須是基於充分可靠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而作出極為重要。

國家對國際法庭或仲裁庭針對某一爭議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非本案獨有。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美國對國際法院(ICJ)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在毛里裘斯提起的“查戈斯海洋保護區案”中,英國也對根據《公約》組成的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在“北極日出號案”中,俄羅斯同樣對根據《公約》組成的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爭議。

根據《公約》附件七進行仲裁的仲裁庭若要具備管轄權,必須滿足幾個基本條件。首先,從當事方交換意見或者相應行為中必須識別出特定爭議。其次,該爭議必須在仲裁開始之前就已經存在。再次,必須滿足仲裁的先決條件,也即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約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並且/或者在發起仲裁之前交換意見。第四,必須查證已確定的爭議是否由於《公約》第297條的限制或國家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例外聲明而排除在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之外。

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發表聲明,表示任何法庭或仲裁庭對“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15、第74第83條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都不具有管轄權。這個排除聲明是中國反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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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情報局、美國宇航局、中國海事局。

是礁還是島?

仲裁開始時是否存在對南海諸島(如太平島)是“岩礁”還是“島嶼”的爭議?

2015年10月仲裁庭裁定自己擁有管轄權時,並未援引任何證據證明菲律賓和中國曾經討論(更不用說爭議)某個具體的“海洋地物”在領土主張中應被確定為“礁”還是“島”。仲裁庭只是假設對領土主權和海域重疊有爭議的當事方必然對地物是“礁”還是“島”存有異議,因此這一問題屬於它的管轄範圍。

對海洋地物是礁還是島的問題是否不存在爭議,因而也不存在談判?

對南海諸島(如太平島)是礁還是島這個問題不存在爭議,事實上也就意味着,兩國在這一問題上沒有進行過討論、磋商或意見交換。因此,仲裁的前提條件自然就不具備了。

《公約》第298條的排除範圍

《公約》第298條的措辭非常廣泛,各國根據該條款所作的排除性聲明也就同樣廣泛。仲裁庭將主權爭議的某一個“點”分離出來,可以說是有意而為,以偏概全。海洋地物性質的確定,必然是“有關聯”(根據國際海洋法法庭在“路易莎號”案中對第298條的“關於”的解釋)並“涉及海洋邊界”,而這一問題依照《公約》第298條,是排除在管轄權之外的。通過採取這種有意而為的方式,而不根據主要或實質上涉及領土或海域劃界來定義爭端,仲裁庭實際上是為自己能就海域劃界作出裁決披上管轄權的外衣。這可能損害各國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任,擾亂《公約》建立起來的的國際法律秩序。

太平島成為“太平礁”

太平島有漫長的人類居住史,島上存在建築。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曾提供相關證據提並請仲裁庭注意。

二戰結束後,根二戰有關條約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南海所有島嶼的管轄權都由日本歸還給中國。至少從那時起,中國就對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和的周邊水域無可爭議地行使着管轄權,並在當地駐紮平民和政府官員。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也都見證了這一歷史過程。

在裁定其享有對《公約》第121條項下島礁判定問題管轄權的前提下,仲裁庭在2016年7月的裁決中提出,海洋地物的島礁性質判斷取決於它的客觀承載力,即在自然狀態並且不依賴外來資源的情況下,該地物是否可以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經濟活動。

有人認為,這種解釋等於重新定義了《公約》第121條。從字面意義上看,第121條並不包括不依賴外來資源等額外條件。探究《公約》制定的準備工作材料,似乎也沒有證據表明這是當事國的意圖。

仲裁庭的裁決在邏輯上看似也存在一定問題。《公約》第121條的措辭是將“岩礁”視為“島嶼”的子集,但仲裁庭的裁決將這邏輯結論顛覆了。從實踐上講,一些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可飲用淡水等足夠資源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島國,現在大概要被認定為“岩礁”,而根據第121條第3款,這些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將被剝奪。

更有意思的是,仲裁庭以一種迂迴方式判定:在南海所有的海洋地物都被認定為“岩礁”後,這些“岩礁”就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不會導致重疊的海域邊界,因此仲裁庭先前判定自己具有管轄權也就是合情合理了。

因此一些批評的觀點認為,仲裁庭將太平島確認為“礁”,是試圖迴避固有的管轄權缺陷:如果將太平島判定為“島”,它就應該產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進而導致有關海域邊界重疊的爭議,而這意味着仲裁庭根本不應有管轄權。

“九段線”

1948年,在南海海域內,中國官方地圖顯示了11條虛線。1953年,中國官方地圖標繪了九條虛線,北部灣位置的兩條虛線被取消。按照2016年7月的仲裁裁決,對“九段線”的相關質疑在61年以後才出現:一些國家對中國發出的在南海諸島及周邊海域擁有主權、並在相關海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照會聲明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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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53年,中國在地圖上標明了九段線。

很顯然,與“九段線”有關的各當事方之間的爭議,明確關係著領土主權和相關海洋劃界問題。儘管如此,仲裁庭仍認為其有權確認“九段線”是否合法。根據仲裁庭的說法,其是否享有管轄權取決於中國的主張是基於歷史性權利還是歷史性所有權。

仲裁庭認為,中國的主張是基於歷史性權利,尤其是因為“九段線”內水域和空中存在航行自由。而中國2011年向聯合國遞交普通照會時主張的“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所有權包括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是“翻譯錯誤或不準確措辭”的結果。

歷史性權利的概念與範疇是由一般國際法原則所規範的特定領域。在《公約》序言中,各締約國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仲裁庭認定《公約》沒有任何明文規定保留或保護歷史性權利,這是正確的。換言之,歷史性權利並不受《公約》的規範。但是緊接着仲裁庭認為,《公約》取代了締約國的歷史性權利,因此中國有關“九段線”的歷史性權利已經歸於消滅。考慮到序言中對一般國際法原則適用性的明確保留,這種結論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出路

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國際法院判令美國給予尼加拉瓜金錢賠償。美國未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而是訴諸與尼進行談判。最終,尼加拉瓜通過一項法律,放棄了向美國主張由判決產生的金錢債務,並從美國方面換取到某些經濟援助。

“查戈斯海洋保護區案”的仲裁庭在2015年3月作出有利於毛里裘斯的裁決,裁定英國2010年在印度洋單方面設立的“海洋保護區”為非法。英國不接受裁決內容,也未履行這一裁決。同樣,英國也與毛里裘斯展開旨在解決爭議的談判。到目前為止,兩國的最後一次會談是在2015年11月,有報道稱兩國的下一步會談即將進行。

這兩個案例說明,儘管存在裁定或判決,國家有時還是會通過談判來解決與他國的真正爭議或衝突。不難理解,這種做法能夠給當事國帶來雙贏局面,維護地區和平,並促進符合有關國家與人民利益的繁榮穩定。

“菲律賓訴中國案”的裁決並不是結束,而只是兩國間更廣泛的長期關係中的一個篇章。仲裁裁決充其量解決了一些法律問題,但不可能對其他所有衝突、分歧和相關國家的利益作出決定性的判斷。能夠妥善全面解決這些問題的,只能是南海問題當事國在2002年11月批准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所採納的方式,即中國和東盟國家同意“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對於這些分歧與衝突,最好的辦法是秉承亞洲文化中非對抗、妥協、相互理解的核心價值,由兩個國家直接解決。

[1]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