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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士臣 經士智庫創始人兼國際軍事行動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論壇特約專家

南海仲裁:一般規則與特殊規則的較量

2016-07-04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於6月29日宣布,由菲律賓針對中國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將於7月12日(北京時間下午5點)在荷蘭海牙發佈仲裁裁決。對於即將到來的裁決,美國很明顯已經作好各手準備。除在南海增派艦機加強兵力部署和軍事活動外(作者注意到美國近期已經不好意思再提南海軍事化了),美國及其盟國明顯提高了敦促中國尊重仲裁裁決的調門。美方批評中國的調子主要是中國不承認仲裁裁決就是不遵守國際法,就是蔑視國際法治。中國方面也加大了媒體公關力度,通過外交努力和國際研討會等方式捍衛不承認仲裁裁決的原有立場。

雙方無疑都會根據各自利益誇大或貶低裁決的法律效果,爭論的焦點主要在於仲裁裁決在國際法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更具體而言,仲裁裁決是否有法律拘束力?在國際法上如何執行仲裁裁決?不承認、不執行仲裁裁決是否等同於不遵守國際法?這些需要給出答案的問題,也是中美雙方在仲裁裁決出台前乃至之後一段時期需要在政治上加以利用的。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具有確定性,且爭端各方應予遵守。這解釋了為什麼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即將到來的仲裁裁決對中國具有拘束力,這種認識顯然是受到了美國的引導。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仲裁裁決本身可以被歸為無效。越權無效是國際法上公認的一種例外情況,而這也正是中國的立場,即認為仲裁庭超越權限行使管轄權,其任何決定均無法律效力。然而,這些例外規則只被少數法律專家掌握,普通公眾只知道一般規則。這就使得美國天然居於有利位置,從而可以更好地宣揚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拘束力這一一般規則。中國則處於一種相對困難的境地,因為它需要向國際社會解釋清楚仲裁裁決在何種情況下無效這一特殊規則。可以預期,美國及其盟友必將有效利用這一有利地位,向中國施加更多國際壓力,促其遵守仲裁裁決。

即使仲裁裁決對爭端各方有法律拘束力,如何執行仲裁裁決也是一個問題。一般而言,仲裁的成功取決於爭端各方能夠實際上善意地執行裁決。國內法律體系都有一個負責執法的中央權威機構,與此不同的是,並沒有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能夠執行國際法的世界政府。唯一的例外是國際法院的裁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4條,爭端一方可以訴諸聯合國安理會強制執行國際法院的司法判決。但是,本案是由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處理,任何一方均無權強制執行其裁決。而且,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12條規定:“爭端各方之間對裁決的解釋或執行方式的任何爭議,可由任何一方提請作出該裁決的仲裁法庭決定。”或者,“任何這種爭執,可由爭端所有各方協議,提交第287條所規定的另一法院或法庭。”總之,裁決並不能強制執行。

與上面的情況相似,美國可能繼續利用這種特殊規則與一般規則之間的差異效果,在媒體上故意將仲裁裁決與國際法院的司法判決相混淆,謊稱裁決在國際法上可以強制執行,以此呼籲其地區盟友和夥伴共同強制執行裁決。更糟糕的是,美國甚至可能以裁決為法律借口,全然不顧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在南海地區使用武力。

最後,仲裁裁決本身是國際法嗎?不承認、不執行仲裁裁決是否能與不遵守國際法劃等號?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國際法的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以及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決只能被用作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其本身並不是國際法的淵源。以上規定對於熟悉國際法的人士而言是基本常識。然而,美國可能再次利用這種少部分法律專家掌握的常識與普通公眾對國際法誤解之間的漏洞,給中國貼上不承認仲裁裁決即為不遵守國際法的標籤。

實際上,美國和菲律賓在遵守司法裁決方面都有過不光彩的歷史。尤其是美國,它是最沒有資格在這一點上批評中國的。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美國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一個在國際法院判決擁有管轄權後退出審判程序,並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通過行使安理會否決權阻止國際法院判決執行的國家。這種行為堪稱是不遵守國際法的“典範”。儘管如此,許多美國的政客和學者仍然重複中國不遵守仲裁裁決是破壞國際法治的謊言。即使是在本案中,菲律賓也曾否認“南部藍鰭金槍魚”案部分裁決的適用,仲裁庭本身也否認某些仲裁裁決的合法性。仲裁庭和菲方的這種行為是否也是不遵守國際法的行為呢?這裡無意作“你一樣,我也一樣”的辯護,美菲的立場明顯是一種雙重標準的行為,誇大本不是國際法的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的唯一目的就是在國際輿論上給中國施加壓力。

對中國而言,要想贏得這場中美法律對決,最好的出路也是有效利用這種特殊規則與一般規則的不同,更好地講好對自己有利的故事。然而,要想戳穿覆蓋美國政治陰謀的法律面紗,中國仍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