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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波平 北大國際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不能用於非法謀利

2016-05-17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了一個關於世界海洋的複雜的法律秩序。爭端解決機制是《公約》的第十五部分。菲律賓正是依據這個部分,“為了解決中菲海洋權利的爭端以及判定中國行為的合法性”,於2013年1月22日提起了針對中國的仲裁。“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裁決中碰到的是國際海洋法中一些一直被迴避的“燙手山芋”,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可以說仲裁庭作出裁定的時間節點,對正處在萌芽階段的《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甚至對整個《公約》體系來說都將是一個重大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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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打散了與中國的劃界爭端,把它細化為權利主張和行為主張。權利主張是劃界爭端前置事項,而行為主張是劃界爭端的後置事項,它只是把“狹義的劃界”剝離了出來。菲律賓的仲裁請求把領土問題偽裝成簡單的海洋地物的地位和資格問題,進而繞開領土因素並直接進入基於領土的權利問題,顛倒了邏輯關係。經過對仲裁請求巧妙的設計,菲律賓在假設中國不是它的相鄰或相對的沿岸國,而是一個遙遠的船旗國或者遙遠的來外海打魚國家的前提下,發起和推動仲裁程序。這種假設完全無視中國大陸和菲律賓之間存在四個群島的地理現實,無視兩國之間需要劃界的地理布局和需要劃界的法律狀態。但是,不管如何巧於心計,菲律賓的拆分戰術,無法掩蓋仲裁的實質是中菲兩國爭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爭端。

首先,仲裁庭沒有《公約》288條第一款下的管轄權,因為本案爭端不是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第一,1996年《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仲裁庭對於在這之前發生、與中國有關的爭端沒有管轄權,因此《公約》對中國生效前發生的爭端怎麼會是《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呢?第二,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因為該爭端的解決本身就會包含這些島礁和其他海洋地物主權歸屬的決定,或者必然同時考慮或者依賴這些島礁或其他海洋地物的主權歸屬。這些關於海洋地物的主權、定義和地位以及它們是否可以被佔領的爭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因為這些爭端不涉及《公約》的解釋和適用。

其次,依據《公約》第298條,仲裁庭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因為本案爭端已經被中國2006年的聲明排除了管轄。第一,菲律賓的仲裁請求,是不能被拆分的,這是由兩國之間需要劃界的地理布局和需要劃界的法律狀態決定的。菲律賓的仲裁請求組成了一個整體上的中菲兩國南海劃界爭端,因為其中一些仲裁請求與海洋地物的定義、法律地位和所主張的海洋權利有關,是發生在劃界過程前期階段的劃界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另一些仲裁請求則是關於基於劃界後的權利和行為,也是劃界的組成部分。由於中國已將劃界爭端排除了《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的強製程序,自然也排除了強制仲裁。

最後,考慮到菲律賓批准《公約》時作出的聲明(該聲明可以視為菲律賓基於《公約》298條作出的任擇性(optional)排除聲明)對那些主權爭端或者結果對菲律賓主權產生負面影響的爭端進行了任擇性排除,仲裁庭基於《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對這類爭端沒有管轄權。

2015年10月25日,仲裁庭就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了裁決。菲律賓的核心仲裁請求,即中國在南海海洋權利淵源的問題,被仲裁庭歸結為《公約》框架下的有關歷史性權利問題。這不僅偏離了菲律賓仲裁請求的文本結構,違背了菲律賓提起仲裁的本意,偷換了概念,也與中菲爭端水域的基本地理事實不符。顯然,仲裁庭迴避了菲律賓的核心關切,即中國在南海權利的淵源問題,仲裁庭又一次展現出高超的政治老練。

在這樣的前提下,可以預見,仲裁庭即將出台的實質裁決結果也將對中國十分不利。因為有一點是肯定的,在《公約》框架下,在領海外主張主權性的歷史性權利是《公約》無法包容的,其結果是,如果僅在《公約》框架下進行海洋劃界,中國與南海周邊國家的海洋邊界將與“南海斷續線”大幅度的偏離。

但是,仲裁庭這種偷換概念對中國也許是件好事,即讓所有人,從政治領袖到專業人士再到普通民眾都認清了一個事實:如果《公約》是中國在南海權利主張的唯一排他性依據,會有一個怎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