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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茉楠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美歐研究部副部長

《外商投資法》:中國推進制度型開放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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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3月15日正式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這意味着通過完善開放經濟體制的內涵,中國向制度型開放邁出了重要一步。

中國對外開放走過了40年歷程,開放經濟體制也經歷了一條“政策型開放→商品及要素流動型開放→規則等制度型開放”的發展路徑。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外資已深刻地融入中國的經濟社會之中,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也逐步形成了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為主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然而隨着近年來全球化步伐遭遇挫折,國際國內形勢出現重大變化,如何適應全球化新變局,如何消除政策性開放過程中的不公平和資源配置扭曲現象,如何以高質量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已成為關係中國經濟社會長期發展的重大命題。

面對國內外挑戰,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強調,要繼續推動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更加註重規則等制度型開放,以高水平開放帶動改革全面深化。本質而言,制度型開放的方向是建立一個以公平、透明、法制清晰規範為根本特徵的現代開放市場經濟體制,其核心是對標國際通行的先進規則。《外商投資法》的出台正是中國努力營造以制度為保障、以規則為基礎的良好投資環境,推進制度型開放的例證。

《外商投資法》的一大亮點是解決市場准入與外資政策透明度問題。近年來,中國省市一級地方政府在審批和決定外來投資申請時,可能會應用到不同的標準和不同的考量因素。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外資審批程序也因缺乏透明度,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市場准入障礙等問題的困擾。及時修訂或廢除阻礙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並對外資法體系做出重大修改,就成為當務之急。

其實,早前2018版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就推出了分別適用於全國(48條)和自貿試驗區(45條)的兩張負面清單,全面放寬了一二三產業市場准入,涉及金融、交通運輸、商貿流通、專業服務、製造、基礎設施、能源、資源、農業等各領域。特別是,基本放開製造業領域體現了中國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的意願。

《外商投資法》還從法律上徹底改變以往逐案審批模式,明確取消了外國投資審批程序,通過“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模式實現高水平高質量開放。外國投資者可與境內投資者在相同條件下投資,無需另經審批或受到特定的行業限制。這使得外資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和具有可預見性,也是對標國際最佳實踐的做法。

《外商投資法》的另一大亮點是聚焦“投資促進與投資保護”,並專門設立了相關章節,以制度型開放推動公平競爭。法律從強調管理到強調促進和保護轉變,針對外國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徵收和補償、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轉讓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保護規定,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具有完全相同的參與標準制定的權利,外資可以與內資一樣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的競爭,與內資企業一樣享有融資便利等等。此外,按照國際通行方式,設立了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更加合理、合規地保障國家安全。這些制度充分體現了“公平透明”、“競爭中立”、“內外資一致”、“國際慣例”的原則,促使外商投資高度本地化,與中國經濟和市場深度融合。

開放是為了更好地促動改革,《外商投資法》是推進制度型開放的重要一步,但這還只是一個新的起點。作為一項法律,《外商投資法》不可能覆蓋到所有問題,有許多難題待解,需要繼續推進配套法規的制定。總之,中國致力於建立一個有利於中國充分參與全球經濟競爭與合作、面向各類所有權性質主體的平等透明的制度環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