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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飛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香港國安法塑造「一國兩制」五大願景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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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一出,香港社會頓生解脫感和新生感,有政治痼疾一朝得治的下意識社會快意。對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社會的認知和理解長期遭到反對派及外部勢力的扭曲和蒙蔽,視之為“身外之物”、“洪水猛獸”,但如果從比較法及國際視野來看,任何法治發達國家與地區皆有完備的國家安全立法及強有力的執行機制。香港23條立法未成是一個顯著的法治漏洞,中央直接立法是負責任的法治填補。

國安立法,世界通行

試想,如果美國1947年不制定《國家安全法》,如果美國不根據國家安全形勢動態添加國家安全特別立法,美國的法治與安全會處於一種什麼樣的狀態?歐洲國家亦然,國家安全立法從來都是公民自由權利的規範基石和權威性保障。香港只要“自由”不要“國家安全”,只能是給極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洞開暴亂奪權之門,普通市民的身家性命也會成為犧牲品。反修例黑暴運動就是明證。

安全法治由中央先行,香港根據條件和能力加以跟進,社會展開關於安全法治與自由權利的理性討論,從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法治立場客觀理性對待和接受。這是作為現代發達社會的香港應當具有的公民素養和法治水準。與之相比,那種違法達義、勇武抗爭、攬炒及裡通外國式的違法勾結行為,恰恰不是為了香港的自由民主,而是陷入民粹暴力的深淵。香港國安法有助於香港社會認清“四宗罪”(分裂、顛覆、暴恐、干預)和“四種罪人”,與之進行政治和法律的切割及鬥爭。

在政治和道德認知混亂的情況下,中央的香港國安法充當了標記和分類何為和平守法公民及何為黑暴違法分子的權威性法律標準。法律是社會秩序中是非黑白的底線標準和判斷尺度。香港國安法是香港開展安全法治教育的最好文本。在全國人大決定中,特區政府負有法定義務圍繞該法進行安全法治教育,制定相關政策和機制完善香港本地的安全法治執行機制。同時負有向中央政府定期報告的義務。顯然,特首及特區政府並非香港國安法的旁觀者,恰恰是法律實施的重要義務主體。

維護法治,制止干預

安全法治塑造下的新香港將在如下層面獲得鞏固、增強與社會新生:

第一,過了國家安全關,香港法治才有權威根基。香港現有法治,在社會秩序穩定時期較具規範性和先進性,律師和法官高度職業化。但在社會運動激進化及外部勢力嚴重干預的挑戰下,法官的公正司法與獨立司法遭到黑暴勢力威脅,常態運作的司法程序難以回應和解決社會運動類案件在數量和複雜性上的挑戰,以及香港本地司法對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裁判重要性的認知與權衡偏差。這些因素導致香港司法成為止暴制亂的薄弱環節,導致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很難形成必要的法治合力應對社會運動的非常挑戰。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制定與引入,可以有效彌補香港既有法律依據及司法裁判體系的能力短板,整體提升香港法治應對極端挑戰的制度管控和懲罰能力,增強香港法治的權威性和制度回應能力。

第二,過了國家安全關,外部干預才能依法制止。香港苦於外部干預尤其是美國干預久矣。美國對香港自由民主的所謂保護是非法和非分的。香港是憲法與基本法秩序下的中國地方行政區域,其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授權並受到中央監督。美國對香港立法及保護香港的自由民主是對“一國兩制”的政治貶抑,是對中國主權與國家尊嚴的制度性挑釁,也是對香港自治能力及港人愛國愛港政治基礎的破壞。外部干預試圖將香港建構為顛覆中國的前進基地,試圖以“顏色革命”甚至恐怖主義手段犧牲香港來遏制中國發展。接受美國干預甚至請求美國制裁的反對派不可能對國家及香港有真正的愛和責任,他們只是一群自私自利、沒有祖國、投機取巧的兩面人甚至極端反華的叛國者。而在香港從事非法干預活動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不僅是23條立法的打擊對象,也是香港國安法的重點規制對象。他們害怕23條立法的規制使他們喪失違法犯罪的自由,所以不惜蠱惑及綁架香港民眾與國家為敵。香港國安法就是要解綁香港普通民眾與外部干預勢力,以法律嚴厲懲戒外部干預勢力的蠱惑與破壞行為,保障香港對國家的認同和國家對香港的信任,以此作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牢固政治基礎。

第三,過了國家安全關,本土恐怖主義才能遏制。香港本土派假借民主之名,踐行民粹之實,更以恐怖主義為最終奪權手段,將香港法治與人權作為踐踏犧牲對象,以滿足一己政治私利。這種恐怖主義受“顏色革命”甚至納粹式社會運動理念與方法的洗腦和培訓,採取日益全面與非理性的“攬炒主義”對香港進行全方位破壞,試圖以香港的繁榮穩定及普通人的自由權利為代價換取本土分離與“港獨”的政治私利,並取得外部干預勢力的“冷戰勳章”。中央在2019年8月已經警告香港正滑向“恐怖主義”深淵,香港警務處長鄧炳強近期更是從執法實踐與法律專業視角提出了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的威脅性及援引香港本地反恐法予以制裁的可能性。香港國安法充分考量香港極端社運帶來的暴力恐怖主義威脅,加以法律上的規制和懲罰,將有助於以最為權威和具執行力的方式遏制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維護香港法治與社會安全。

愛國者治港與融合發展

第四,過了國家安全關,融合發展才有制度保障。融合發展是“一國兩制”轉入國家主場階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兩制”向“一國”回溯性建構與整合的制度理性所在。融合發展是十八大以來中央治港方略的一條主線,也是香港社會轉型發展的一條客觀理性路徑。但香港反對派為了所謂的“完全自治”政治迷夢,置香港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發展前途於不顧,極力鼓吹本土自決,追求反現代化與反全球化的“黃色經濟圈”,與“一國兩制”的融合發展進程背道而馳,甚至不惜勾結外國勢力從事本土分離及“港獨”的極端社會運動。反修例帶來的嚴重威脅後果之一,就是對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包括粵港澳大灣區戰略造成對沖與損害。此次國家立法堅決排除極端本土主義的干擾和破壞,就是要為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秩序及以國家向心力主導的社會價值觀。

第五,過了國家安全關,愛國者治港才有規範托底。香港反修例及區議會選舉造成香港的愛國建制派政治士氣嚴重受挫,香港法治受損及社會風氣激進化又造成一種不利於公正選舉的惡劣政治氛圍,更使許多愛國團體、店鋪、家庭及個體生命安全遭受歧視和暴力攻擊。如果中央不能主動出手進行法治重建和政治止損,不能以制度性手段塑造香港公正自由選舉的民主秩序及穩定的社會秩序,香港政治光譜必然加速本土化與極端化,和平守法的市民必然遭受人身與政治威脅而不敢與暴力切割,不敢為法治發聲,不敢為國家辯護,不敢投出理性公正的一票。如果任由極端本土勢力將愛國者逐漸擠出和邊緣化,香港管治權就必然落入極端本土派之手,並變相為外國勢力完全操縱,“一國兩制”就會面臨歷史性失敗的風險。中央綜合評估香港風險態勢,以直接立法方式定下政治和法律規矩,宣示與一切愛國者同行同在,可以從根本意義上為愛國者治港提供政治支持和規範托底。在香港國安法的保障下,愛國建制派的政治士氣與元氣得以快速恢復,而中間派與沉默多數也會因中央亮明真正的制度底線而在理性上重新思考和選擇,最後受擠壓及邊緣化的只能是極端本土勢力與外部干預勢力。由此觀之,香港國安法不像某些想當然的分析那樣不利於立法會選舉,相反,如果我們解釋和引導得當,選情與民意取向有可能發生有利於愛國者治港的積極變化。

總之,香港國安法使國家在香港更具有憲制權威和管治抓手,使特區政府更清晰自身的管治責任和改進方向,使香港普通市民更清楚理解黑暴運動的非法本質及自由權利的國家保護前提。它是柳暗花明式的點睛妙筆,將以其立法道德理由、憲制權威性與制度執行力塑造一個繁榮穩定、自由民主有序發展及與國家良性互動的新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