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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鋒 南京大學國際關係研究院院長

重要的「一小步」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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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第50屆東盟國家外長會議批准了中國-東盟“南海行為準則(COC)框架協議”。這是管控爭議、降低緊張局勢、防止南海問題破壞中國-東盟關係取得的重大進展,展示了中國和東盟成員國在重大問題上的共識與一致。

框架協議的簽署雖然只是南海行為準則談判向前邁出的一小步,但實際上對中國與東盟關係具有重大意義。

自2002年中國和東盟簽署發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以來,15年過去了。這期間,兩個因素一直在妨礙中國與東盟及東盟國家就南海行為準則達成一致意見。其一是在南海主權與海洋權益爭議問題上,南海行為準則究竟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其二是談判南海行為準則,雙方需要避免什麼樣的爭議因素?重要的是不能混淆南海行為準則談判和解決主權爭議的談判。南海行為準則應該為談判解決南海主權與海洋權益爭議創造條件,而不能直接干涉或者阻礙談判進程。

另外,如果南海行為準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那麼這一文件的談判從一開始就不能成為域外力量干涉南海問題的工具。任何談判都應該是中國和東盟之間為推進地區穩定與合作,自主、自覺、自願採取對話的結果。進一步來說,在南海行為準則磋商進程中保證中國與東盟的合作精神是根本性的,有意願降低域外勢力的干擾才有助於維持南海的和平。

自2002年以來,南海局勢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國和東盟中的南海聲索國都加大了對南海權益主張的投入。中國的南海島礁建設進展改變了這一地區的戰略局勢,成為中國在南海維權與維穩的重要依託。

在域外大國的干預與支持下,東盟中的南海聲索國加大了主權爭奪。菲律賓讓南海爭議第一次走進國際仲裁,破壞了中國與東盟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達成的南海相關爭議應該通過外交途徑談判協商解決的共識。仲裁庭宣布對菲律賓所提仲裁案擁有管轄權,本身就違背了只有雙方窮盡外交手段才應訴諸第三方解決的國際法原則。

南海行為準則框架文件其實已經概括和反映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發表15年以來南海爭議的新形勢,向世界表明了中國和東盟決心管控分歧、緩和緊張局勢、規範各國行為、深化戰略合作的強烈意願與務實精神。框架文件雖然言簡意賅,但立意清晰,不是簡單地着眼於中國和東盟國家在南海的行為,更着眼於未來南海的危機管控和共同行動機制。

中國和東盟的戰略夥伴關係將不斷向前推進。今年晚些時候,中國與東盟有望啟動達成有約束力南海行為準則協議的正式談判。中國和東盟需要將這份框架文件規範化,為世界展示即便有主權爭議的國家仍能通過自律與務實合作及建立區域機制,管控南海爭議與緊張態勢。正如中國外交部長王毅所說,“歷史將會證明,誰是南海真正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