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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裁對美國等四國乙醇胺採取反傾銷措施

新華社 2018-10-30

        商務部29日發佈今年第8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決定對上述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0.1%至97.1%,徵收期限為5年。

  應國內乙醇胺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17年10月30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後,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於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後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