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7月15日電 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15日在港表示,中國擁有多項理據拒絕接受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所謂裁決,中國處理南海爭議的做法遵循了國際法慣例。
董建華當日在於香港舉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上發表主題演講時表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賦予了簽約方就涉及海洋劃界糾紛問題爭端解決程序上的選擇權,即可以選擇若干例外條款不接受某種程序。
“事實上,包括中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在內的許多國家都行使了這一選擇權。”董建華說。
董建華表示,在此基礎上,中國在1996年批准《公約》時發表聲明,重申對包括南沙群島在內中國所有群島和島嶼的主權;2006年,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將涉及海洋劃界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出《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他說,中國不參與仲裁的第二個理據是,2002年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倡導各方在主權爭議問題上進行雙邊談判。
“中國與東盟國家達成的這一行為準則正在得到積極執行,中國相信這是解決爭端最好的方式。而參與南海仲裁將使得長期以來雙邊、和平的爭端解決進程受到破壞。”董建華說。
董建華表示,早於18世紀已有中國漁民在南沙群島活動,而最早的地理證據顯示,南沙群島由中國發現並給其命名和詳細記錄地貌。在二戰結束後,已經有清楚有力的證據顯示中國對此地擁有主權,這些證據包含在多項重要國際條約和聲明當中。
他表示,解決領土爭議需要耐性、承擔,以及願意和解的精神,衝突並不能解決問題。國與國之間要合作,建立互信、友好,發展共同經濟利益,這樣才能繼續向前邁進。